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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东宸公司与桃江元通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18号。机构代码为14621173-2。法定代表人钟祝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商业城4栋。机构代码为79034520-5。法定代表人徐解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1、划拨被执行人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22500元。2、对由被执行人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的元通康年国际大酒店(预售证号为2013-0009)的第一、二层的所有房屋整体予以查封。3、对被执行人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商业城的13套房屋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对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