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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马国振与普若斯柏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振,普若斯柏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振,男。被执行人普若斯柏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岩,总经理。马国振与普若斯柏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普若斯柏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马国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普若斯柏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普若斯柏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马国振亦不能提供普若斯柏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国振依据(2014)西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