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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都果诉康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都果,吉康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郑都果,女,汉族,1969年3月出生,住新疆。被告吉康彪,男,汉族,1983年6月出生,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都果诉被告吉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都果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都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