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林雪桃与赵建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桃,赵建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05号原告:林雪桃。委托代理人:索玉新,系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忠。本院审理的原告林雪桃与被告赵建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林雪桃4300元。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