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终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严国峰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国峰,丹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终字第00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国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史建军,丹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蒋燕翔,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国峰因诉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不坚持上诉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严国峰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严国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严国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建新代理审判员 陆 媛代理审判员 丁 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谌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