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935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小玲,四川省阆中市柏垭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冯明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