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坤与吴建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吴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被告吴建达。申请执行人王坤与被执行人吴建达欠款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建达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坤劳动报酬10万元,此款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5万元,余款5万元在2015年10月20日前付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坤与执行人吴建达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