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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银仙与沈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仙,沈德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26号原告胡银仙,女,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沈德福,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胡银仙与被告沈德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