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监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涛与张学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涛,张学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监字第0001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涛,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学翠,居民。申请人再审人李涛与被申请人张学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李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李涛申请再审称,本院(2014)赣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再审人李涛应偿还被申请人张学翠借款13000元,申请再审人未收到案外人徐静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请人要求依法再审,撤销(2014)赣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查明,2011年3月4日,申请再审人李涛向案外人徐静借款16000元,后李涛偿还了3000元,尚欠13000元。案外人徐静将该债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张学翠,2014年9月24日徐静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快递邮寄给申请再审人李涛,201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张学翠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将开庭传票留置送达给申请再审人李涛,开庭时李涛未到庭。本院认为,案外人徐静将其债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张学翠,其有义务通知债务人,徐静通过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申请再审人李涛,已履行了通知义务。被申请人张学翠诉至本院后,本院已将开庭传票留置送达给申请再审人李涛。综上,申请再审人李涛没有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实体处理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李涛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淑进审判员 孟庆礼审判员 谭传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萍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过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