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