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马XX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马XX。被告马XX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马XX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