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学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唐挺。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张玉婷,分别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学鹏,住广东省饶平县。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和经营地址均为北京,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便于诉讼的进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网站订单信息显示,涉案收货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663号,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辛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