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坤与郑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坤,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155号原告:韩坤,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郑军,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坤与被告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坤以被告郑军已经偿还了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坤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