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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侯某某,女,生于1984年8月4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方某某,男,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