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付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62号原告李建平。被告付新。原告李建平诉被告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平承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