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付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62号原告李建平。被告付新。原告李建平诉被告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平承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