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姜淑云诉被告周晓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云,周晓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70号原告姜淑云,女,50岁,汉族,房产职工。被告周晓溪,男,40岁,汉族,昌图县社保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云诉被告周晓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已给付赔偿款70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淑云撤回对被告周晓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姜淑云负担。审 判 长 褚亚兴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