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顾胖为与被告顾中义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顾某,男,汉族,1926年9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汤庄乡东口头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2609040812。被告顾某某,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顾胖之子,身份证号码410401194810170515。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为与被告顾某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中喜审 判 员 :杨立军人民陪审员 : 张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