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进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进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颜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彬。系该公司孟津县会盟西路及龙马北路箱涵工程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进墨,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素君,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进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费用由原告安阳市大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