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世杰与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杰,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237号原告李世杰,男,汉族,1989年7月5日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竹娟,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科技孵化楼5楼)。法定代表人郭元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贵志,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兆惠,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杰诉被告重庆斌鑫伟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李世杰负担。审判员 谭 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