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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沈文娟与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娟,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43009号原告沈文娟,女,1971年6月6日生。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东口农光里109号。法定代表人李昕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高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文娟与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韩美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文娟、被告华韩美容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程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文娟诉称:因听闻台湾医生吕XX治疗技术高超,每月有几天在华韩美容医院治疗,我遂于2015年6月20日在华韩美容医院接受了吕XX做的脸部皮肤往上提升的超声刀治疗,并支付了治疗费77540元。后我得知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医生在北京短期行医应当在当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行医证书,否则不合法。我要求华韩美容医院出示吕XX医生的执业证书,华韩美容医院称吕XX只有在长沙的行医证书,北京地区的还正在办理中。我认为吕XX医生在北京行医应当取得北京的执业证书,在没有取得北京短期行医证书的情况下吕XX医生就在北京的华韩美容医院行医不合法,因此我和华韩美容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所以我要求1、确认2015年6月20日我和华韩美容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2、华韩美容医院返还我所支付的治疗费77540元。被告华韩美容医院辩称:台湾籍医生吕XX具备相应资质,以会诊的形式在我院给沈文娟进行治疗,给沈文娟治疗时,吕XX并未在北京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但相关法律只要求台湾籍医生在大陆进行注册,对在行医地区进行注册的相关规定只是行政管理的规定,我方和会诊医院均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履行了会诊手续,不存在没有资质或者未注册行医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医疗服务合同应认定有效,我方不同意返还医疗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沈文娟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原告沈文娟因面部皮肤松弛到华韩美容医院治疗。台湾籍医生吕XX给沈文娟进行了射频、电波拉皮(即超声刀)治疗以达到改善皮肤松弛的目的或效果。同日,吕XX为沈文娟进行了透明质酸钠注射治疗,以达到改善皮肤干燥的目的或效果。诉讼过程中,华韩美容医院提交了2015年6月20日有原告沈文娟和医生吕XX、石X、张XX签字的《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非手术中心病历》1份以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注射美容病历》1份,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医疗服务合同内容。沈文娟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华韩美容医院还提交了加盖有长沙亚韩医学美容医院公章的会诊单以及吕XX的《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有长沙亚韩医学美容医院公章),证明吕XX已经在大陆进行注册,吕XX以长沙亚韩美容医院医生的身份到华韩美容医院进行会诊。吕XX的《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记载:持证人:吕XX发证机关:长沙市卫生局签发日期:2015.02.13期满日期:2016.02.13。临床诊治权限:长沙亚韩医学美容医院(长沙市韶由北路256号)从事外科医疗执业活动。沈文娟称没有见过会诊单,只知道吕XX每个月到北京过来两天,不知道会诊的意思,华韩美容医院宣传的也只是吕XX医生,没有提到会诊的形式,即使会诊也需要具备北京地区的执业证书,而且其并非疑难病症,不需要会诊。吕XX医生并不只给其一人治疗,大陆医生的治疗费用只有一二万元,因台湾医生吕XX技术高超,尽管价格也高,也选择让吕XX医生治疗。沈文娟提交交通银行的刷卡凭证证明医疗费支出。华韩美容医院认可该证据真实性。沈文娟称华韩美容医院的治疗未给其造成损害后果,但是没有达到改善病情的效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非手术中心病历》、《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注射美容病历》、会诊单、吕XX的《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复印件、交通银行的刷卡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5年6月20日,原告沈文娟因皮肤松弛到被告华韩美容医院就诊,台湾籍医生吕XX在北京的华韩美容医院为原告沈文娟实施了检查和治疗,原告沈文娟当时已接受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原被告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依据卫生部于2009年1月4日发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任改正,并给予警告。本案中,吕XX在长沙进行执业注册并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其在未在北京进行执业注册的情况下在北京行医的行为属违反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的情形,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余四种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确认其与华韩美容医院2015年6月20日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沈文娟请求退还医疗费7754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诉讼请求系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提出,现医疗服务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故该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加之,沈文娟称被告华韩美容医院并未给其造成损害后果,但没有达到改善病情的效果。沈文娟虽称病情没有改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沈文娟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文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9元,由原告沈文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