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英德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正大制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制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英德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下呔镇英佛公路边东侧。法定代表人陆文艺。被告佛山市正大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与紫洞路交汇处中国陶瓷产业总部基地中区B座05栋三楼A。法定代表人于庆九。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正大制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正大制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英德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正大制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19元,由原告英德市中信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求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