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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马金山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未登记“某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临洮县某某镇机场专用道由南向北行驶,以每小时66-70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驶至临洮县某某镇机场专用道3km+890m处时,与同方向路东边行走的周某某相撞,致周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且会车时未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某应以犯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民事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罗 荣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