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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0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咸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617号原告咸某某,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包某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乌 日 图审 判 员 李巴达日呼人民陪审员 牛 春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立 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