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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惠峰,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惠思,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忠。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物业公司)诉被告姚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日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惠峰、仲惠思及被告姚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物业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5日、2011年12月1日,今日物业公司与广场花苑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两份《广场花苑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由今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受益人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益人按建筑面积向今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合同到期后今日物业公司仍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姚忠系该小区XX幢XXX室业主,建筑面积137.11平方米,仍欠缴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用5761元及相应滞纳金。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5761元及相应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姚忠辩称:第二份合同是在业主不知道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我的车库经常被堵,而且窗前采光被绿化带遮挡,还丢掉了太阳能热水器。物业公司服务打折收费也要打折,我认为物业费只能付一半。经审理查明:姚忠系张家港市乐余镇广场花苑XX幢XXX室业主,住房建筑面积137.11平方米,系多层住宅。2007年12月25日、2011年12月1日,广场花苑业主委员会与今日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广场花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今日物业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多层住宅物业费标准为0.5元/月/平方米,在每年7月1日前向今日物业公司交纳包括本月在内的十二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如果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今日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至今,今日物业公司依约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姚忠尚结欠自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5758.62元,该欠款经今日物业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催缴未果,故双方为此涉诉。以上事实,有《广场花苑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催缴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今日物业公司与广场花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广场花苑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物业费,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758.62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2014年11月30日之后,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予支持。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长效双务合同,确定物业公司是否违约,不能以一事一时为标准,而应在较长期的整体情况下根据大多数业主的感受去判断,故对于被告提出的因原告在某些物业服务环节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逾期缴费的滞纳金,现原告主张自催缴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滞纳金,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忠应给付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758.62元及逾期履行的滞纳金(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忠负担。该费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姚忠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湘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