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启军与王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军,王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李启军,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珂,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刘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禹,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原告李启军与被告王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已与被告王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启军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军撤回对被告王珂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9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李启军自行承担。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