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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贵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贵,何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915号原告王明贵,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伟明,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贵与被告何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明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贵承担。审 判 长  曾 文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