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峰、谢玉竹与吴登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7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申请执行人:谢玉竹,被执行人:吴登显。本院应申请执行人李峰、谢玉竹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曹州证经字第1778号公证书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李峰、谢玉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吴登显在期限内没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登显在借款时将自己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西城中华西路北侧吴堤口的房产(产权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国用土地证号:菏国用(02)字第57**号)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吴登显没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吴登显所抵押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登显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西城中华西路北侧吴堤口的房产(产权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国用土地证号:菏国用(02)字第57**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