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2480号原告郑某某,男,195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谢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潘某某,女,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