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壕民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14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4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宏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有三个儿女,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和女儿都尽赡养义务,我老儿子李某某不尽赡养义务,并且强种我的土地,要求李某某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元,并要回我的承包田及林地开荒地。被告辩称,今年的赡养费我不同意给,去年的粮食顶原告的赡养费,今后我同意每年给5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夫妇养育三名子女,被告李某某为其中之一。原告丈夫已去世。2015年原告夫妇的承包田及其他承包地由被告耕种。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去年粮食抵顶今年赡养费,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涉及案外人,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行告诉,本案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2015年赡养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以后每年赡养费1000元于每年的1月1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宏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