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建国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77号抗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2013年11月15日因犯贪污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贺建山,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孝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出庭履行职责,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贺建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