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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首威与江西汇通针织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首威,南昌市汇通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张首威,,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生。被执行人:南昌市汇通针织厂。法定代表人:傅瑞潘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市汇通针织厂未履行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5〕第3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汇通针织厂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16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