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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辖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缪健与陆荣诞、周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健,陆荣诞,周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辖初字第0035号原告缪健。被告陆荣诞。被告周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原告缪健与被告陆荣诞、周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陆荣诞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缪健诉称,2011年10月17日,缪健与陆荣诞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由缪健借给陆荣诞人民币1200万元,因陆荣诞尚有500万借款未归还,缪健来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判令陆荣诞、周蓉归还借款及利息等。陆荣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张家港市,应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缪健(甲方)与陆荣诞(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由缪健借给陆荣诞人民币1200万元,合同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司法机关处理,因陆荣诞尚有借款未付清,缪健来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判令陆荣诞、周蓉归还借款及利息等。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缪健所在地司法机关处理,该约定有效。缪健所在地司法机关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陆荣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荣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陆荣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新阳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