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支行与赵爱琴、张云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支行,赵爱琴,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1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支行。负责人李全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丑和,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赵爱琴,山西省灵石县段纯镇翟家山村53号。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支行诉被告赵爱琴、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赵丑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爱琴、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4日,被告赵爱琴、张某某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元,同时,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并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58%。7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小额借贷及担保合同》,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计划、违约责任。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是到2013年8月9日起,被告便不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原告认为四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同时构成合同十五条第一款1-5项的违约情形。四被告的不作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经原告与四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提起诉讼,①请求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12709.91元及罚息(罚息计算至四被告偿还之日),同时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赵爱琴、张某某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赵爱琴、张某某身份。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借据等各1份,证明赵爱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及杨某某、李某某为担保人。3、原告行长证明1份、李全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全平为行长。4、原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证件齐全,合法有效。5、赵爱琴邮政储蓄银行预期客户还款记录表,证明赵爱琴逾期还款金额,累计拖欠利息及罚息共计18655.3元。被告赵爱琴、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至庭审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爱琴与原告单位授权代理人张宏远在2012年7月9日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9日,利率为14.5800%。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捺手指印,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7月9日由原告支行的下属吕梁交口县桃红坡镇支行放款到借款人被告赵爱琴账号为60×××93的账户内。截止庭审贷款逾期金额本金利息为12709.91元。上述全部事实,由原告的陈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赵爱琴、张某某是夫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赵爱琴履行归还贷款和利息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赵爱琴偿还本金利息12709.91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某某虽和赵爱琴为夫妻关系,但并非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也并没有书面认可还款,故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爱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支行人民币12709.91元。二、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对被告赵爱琴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支行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口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40元,由被告赵爱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司贵生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