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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群与赵章、石有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07号原告赵群。被告赵章。被告石有万。被告张丽珍。原告赵群诉赵章、石有万、张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章、石有万、张丽珍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群撤回起诉诉讼费12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42.5元,由原告赵群负担。审判长周芷宇人民陪审员田梅人民陪审员杨春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卢曼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