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姜传武与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传武,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姜传武。被告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民和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传武与被告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传武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传武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姜传武负担。审判员 李家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