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海尧与被执行人魏富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尧,魏富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吕海尧,男。被执行人:魏富彬,男。申请执行人吕海尧与被执行人魏富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镇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在限定的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魏富彬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的存款603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