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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秀梅与陈金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秀梅,陈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赵秀梅,农民。被申请人陈金祥,农民。申请人赵秀梅与被申请人陈金祥系再婚夫妻,现申请人赵秀梅以被申请人陈金祥于2015年8月9日私自将属于申请人赵秀梅、赵秀梅儿子、赵秀梅前夫李进海的占地补偿款领取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金祥在九连城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2000元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金祥在九连城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存单号:48917012100470771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