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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张某某,张小某,张文某,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7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代表人彭某某,行长。被告张某某。被告张小某。被告张文某。被告詹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张小某、张文某、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张小某、张文某、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