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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邑县建西商贸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磊磊、司建祥、王京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1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建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磊磊,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建祥,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京汉,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上诉人夏邑县建西商贸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磊磊、司建祥、王京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纪平审 判 员  许长峰代理审判员  陈光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