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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许双枝与刘格贞、阳广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双枝,刘格贞,阳广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62号原告许双枝,女。被告刘格贞,男。被告阳广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双枝与被告刘格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双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双枝负担。审判员  罗开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蒙奕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