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田威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威,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252号原告田威,市民。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24幢苏州国际金融中心503-505室。负责人刘明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威与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威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