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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涑河支行与刘涛、王永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涑河支行,刘涛,王永秀,王守兰,王建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597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涑河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聚财路交汇处。负责人傅文博,行长。被执行人刘涛,居民。被执行人王永秀,居民。被执行人王守兰,居民。被执行人王建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涛、王永秀、王守兰、王建来的银行存款423535.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