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润青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润青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332-1号申请执行人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杨家营。法定代表人赵文石,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润青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潘庄镇。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抚宁县腾达酒精销售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润青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秦皇岛润青制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志刚审判员 董越强审判员 池会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渤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