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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海东成与周文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东成,周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470-1号申请执行人海东成,男,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周文清,男,蒙古族,公务员,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海东成与被执行人周文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宁民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周文清3万元,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宁执字第024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周文清7210元,现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文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周文清在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819480101200007****00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周文清在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819480101200007****00内的存款2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