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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17号原告:韩某,男,198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吴某,女,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韩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