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培莉与巫渭清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巫渭清,胡培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渭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培莉,原。委托代理人:贾立新。上诉人巫渭清为与被上诉人胡培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巫渭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巫渭清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巫渭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巫渭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