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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生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9月4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单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现因原告蒋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耀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