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执字第0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富宗、张玉红、张发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40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富宗。被执行人:张玉红。被执行人:张发宗。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富宗、张玉红、张发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当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富宗、张玉红、张发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90元、执行费582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房地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