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正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正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511号原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赖书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育民,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正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正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国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