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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相好与宁波市鄞州丹色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好,宁波市鄞州丹色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李相好,职业不详。被告:宁波市鄞州丹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法定代表人:施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相好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丹色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相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文君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人民陪审员  金夏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巧娜